
6月20日,内蒙古能源局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分布式光伏项目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根据《细则》,内蒙古的分布式光伏,主要分为自然人户用、非自然人户用、一般工商业和大型工商业四类。
分布式光伏上网模式包括全额上网、全部自发自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三种:
自然人户用、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可选择全额上网、全部自发自用或者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
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可选择全部自发自用或者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年自发自用电量占发电量的比例不应低于80%,后续根据配电网承载能力增长情况适时调整。
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原则上按照自治区全额自发自用新能源项目相关政策实施。
以上涉及自发自用的,用户和分布式光伏项目应位于同一用地红线范围内。
新建分布式光伏项目应当实现“可观、可测、可调、可控”,提升接入电网承载力和调控能力。
《细则》原文如下:
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印发
《内蒙古自治区分布式光伏项目开发
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内能源发〔2025〕5号
各盟市能源局,有关盟市发展改革委,满洲里、二连浩特市发展改革委,内蒙古电力公司、国网蒙东电力公司:
为落实好国家分布式光伏开发管理政策及自治区能源领域简政放权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全区分布式光伏开发和管理,自治区能源局结合全区分布式光伏发展实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分布式光伏项目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此通知。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分布式光伏项目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
2025年6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